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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参加美国使馆组织的模拟投票,章文兄建议写点东西说说美国大选和金钱的关系。其实,一句话就可以说清:花30亿美元,实现政权的稳定更替,给国民一个选择的机会,多便宜啊!!!

想起拙著《选票的背后》有些关于金钱政治的片段,贴出来,和大家共享。

 

 

罗斯福开启的反对大公司捐款助选为后来的美国人所效仿、遵从,近一个世纪以来,针对大选和金钱的斗争从未间断过。

1925年,美国国会修订1910年通过的《联邦腐败行为法》(Federal Corrupt Practices Act),对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竞选开销做出限制,同时建立了申报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各大政党必须每隔三个月公开财务状况,任何超过100美元的款款都必须如实汇报、公开。竞选参议员时,最高支持为25,000美元。

只可惜,在当时的美国,这部法律形同虚设,因为没有任何部门来监督各政党是否做到了财务公开,但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却体现在1971年的重要立法——《联邦竞选法》。

这至少说明两个道理,第一,任何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都等同于废纸一张;第二,正义的法律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坚持才能成为约束邪恶势力的有力工具。

1971年通过的《联邦竞选法》主要依据三项的公开原则。第一,将财务运作公开,将选举活动经费公开,并接受媒体的监督,联邦机构定期公布报告,显示捐款总额以及对200美元以上的捐款的详细分类。

第二,禁止某些经费来源。财团公司、全国银行和工会长期以来被禁止用其经费──公司利润和工会会费──来对联邦选举施加影响。但是,这些实体可以分别通过组织政治行动委员会来向公司主管、持股人和工会会员募捐。这些筹款可以用于联邦竞选,进而使捐款的公司和工会对选举产生影响。

第三,限制经费来源。联邦法限制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政党对候选人、政党和介入联邦竞选活动的组织的捐款数额受到限制。个人在一次选举中,可以为一个候选人捐款2000美元;在每两年一次的选举期内,可以为所有候选人、政党及政治行动委员会共捐款95000美元。2007~08年度,这个数额有所调整,每次选举个人可以捐款2300美元,2007年全年总捐款不得超过4600美元。

这部法律通过后不到一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就派人闯入民主党总部安装窃听器被曝光,只好辞职以谢罪。记者和国会的调查人员发现,尼克松为了政治和竞选目的而获得了来自个人和公司的巨额资金,这些钱都是在境外银行的秘密账户里洗过的。1972年大选,他花掉6000多万美元,是1968年花费的两倍多。

这个时候,美国政府的声誉降到了战后的最低点,为了恢复信任,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联邦竞选法修正案》,对大选期间的财务做出明文规定,并成立监督机构。法律规定,个人在每次选举中,对一名候选人的捐赠数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全年个人捐款总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其中捐赠给政党的钱款不能超过2万美元,捐给政治行动委员会的钱款不能超过5000美元。

修正案还规定,建立联邦选举委员会作为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大选年中,15天内接受1000美元以上的捐赠,必须在48小时内向该委员会报告。

这部法律的不同凡响之处在于,它不仅规定了大选时民众的捐款数额,还对候选人的支出做出具体规定:党内初选支持限额为1000万美元,大选期间的支持限额是2000万美元。

这项规定可算是捅了马蜂窝,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规定政府不得限制言论自由,反对的一方认为,候选人也是公民,他们有权利花钱表达自己的观点。据此,参议员巴克利起诉联邦选举委员会官员瓦莱奥,史称巴克利诉瓦莱奥案(Buckley v Valeo)

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竞选财务法所作的裁决具有里程碑似的重大意义,它重新肯定联邦竞选法关于资金公开、捐款限额、以及公款资助总统竞选的规定,但废除了该法关于费用开支的限制。

最高法院宣布,给竞选宣传费用规定限额,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虽然最高法院承认,对经费来源的限制也涉及限制言论自由。候选人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不能公开宣扬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

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你的权利,但你不能滥用,发表自己的观点合法,但拿钱做宣传就是非法了。宣传在我们中国是司空见惯的词语,可在英文中的对应词“Propaganda”却是十恶不赦,意思是为了操纵信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西方人眼里宣传的恶劣典型莫过于纳粹德国的宣传部长戈培尔。建国之初,中宣部直接翻译成“Department of Propaganda”,一直为西方人所不解,直到后来,有关方面才把宣传部翻译成“Department of Publicity”。

这一判决的核心要点就是,捐钱有限制,花钱不违法。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项法规都不能阻止金钱向政治的靠拢。美国政客们对付联邦法律的第一招就是,硬得不成,来软的——既然直接捐款受限制,那好,我采取迂回战略,由此,软钱应运而生。

所谓“硬钱”,就是直接捐给候选人的钱,而“软钱”则是捐给共和党或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钱。党组织拿了这些钱,可以用来包装候选人,以党的名义组织各项活动。

1996年总统大选时,美国人终于明白,联邦法律实际上形同虚设,那一年,两党不仅筹集了9亿美元的软钱,而且还找到了使用软钱的绝佳方式——党组织领导们撒大把大把软钱用于电视广告。

既然宣传非法,政党聪明地打起了擦边球,在电视广告中,他们避免用“给某某投票”、“投票反对某某”、“支持某某”、“击败某某”等词语,而是宣传候选人的观点。2004年9月20日下午,我应邀在华盛顿特区的外国记者新闻中心观赏了布什和克里的竞选广告片。克里的一则广告是这样的:屏幕上出现克里参加越战的镜头,像极了好莱坞大片,旁边字幕打出“克里为国服务30年,紧急关头救助战友,从而获得勋章”的字样,接着是一个女声(应该是他女儿)的旁白“他还是个好父亲”。在恐怖主义阴云依旧威胁美国之际,克里公开宣扬自己的越战经历有两层含义:第一,告诉美国人自己是从战争中打拼出来的,可以领导美国进行反恐战争,以改变美国选民认为民主党不能打仗的观念。第二,成年白人选民支持共和党的较多,克里希望借助越战经历吸引越战老兵这个特殊群体的支持。

广告的最后是克里的旁白,“我是约翰·克里,2004年总统候选人,我认可上述信息。”看,没有直白地说“投我一票吧”,也没有骂布什逃避兵役,要表达的意思尽在不言中,自然也在联邦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

这,就是美国人面对法律娴熟的“猫和老鼠”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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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

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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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公共外交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日本政治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美国国务院访问者(IVLP),专栏作者。曾任《中国青年报》国际部记者,《中国周刊》国际部主任。著有《选票的背后——透视美国大选和美国政治文化》。联系我:chonglingw@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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